除此之外,相关文件规定,老人在申请“以房养老”时,用来作为抵押的房产应当是具备国家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发证,登记在投保人名下的有大产权的商品住宅、商业用房或经济适用房。除这些以外,承租公房、小产权房、违建房等不具备国家承认所有权或无法获得房屋登记的其它住房均不能拿来抵押。而这,也是导致“以房养老”难以大面积推进的原因之一。
“首先,只有走上市场、能够进行交易的房屋才能进行抵押;其次,进行抵押的房屋价格具有不稳定性。这些都无疑成为了推进‘以房养老’工作的障碍。”上述接近人社部的相关人员称。
就此,记者了解获悉,在发达国家,“以房养老”有着成熟的运作方式,比如,房价一旦出现波动,就有一种由政府主导的保险机构或市场化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相关的风险应对机制也是关键。
2022-02-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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